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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 gases 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1 4,1,2,1。4 1、4。3.4。1 7.4.1,8,4 1。9 1。4,2.8 4,3 5,4、4,1 1。4 4 4,7,4,5,2,4。6、4 3、4。6、7,5。2.1。5、2 5,1,5、2.9 10。1.4 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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