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1。1、4。1,2.1、4,1,4,3。4、1。7,4、1,8.4 1 9.1,4。2。8 4,3 5、4、4.1、1,4.4,4,7。4,5,2 4,6。4 3、4 6。7。5、2 1,5。2、5,1,5。2。9,10、1 4 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 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