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 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 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 1,4,1、2,1。4 1。4.3,4,1。7、4,1.8,4 1,9,1,4 2,8,4、3。5,4.4。1、1.4、4、4,7.4,5 2 4.6,4 3.4,6,7、5、2,1 5 2。5 1 5.2。9 10,1 4.3、10,1,5、10、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 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 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