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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 1 7,4 1.8,4,1、9.1,4,2 8,4、3,5,4,4.1.1.4.4,4.7。4,5,2 4,6。4,3,4 6,7.5。2,1,5.2,5。1,5.2 9、10 1.4 3、10.1 5 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 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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