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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 1.1 4.1 2、1,4。1,4.3。4。1,7.4。1,8 4、1 9,1。4.2、8。4.3,5,4.4,1.1.4。4,4。7.4、5,2.4,6,4 3.4.6 7、5,2、1。5,2。5、1、5 2、9、10,1、4、3,10,1.5 10 2.17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 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 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 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 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 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 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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