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订。山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 办法 适用于我市为解决农牧区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村 居,群众生活用水的工程.包括乡镇.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和寺庙饮水安全工程等,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农牧区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二.建立县级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运营管理机构,完善乡镇水利服务机构 大力培育和发展农牧民用水户协会,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牧区及寺庙饮水惠民政策.保护好农牧民及僧尼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农牧区及寺庙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监测经费。确保水质卫生达标,五.制定县级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置农牧区及寺庙饮水突发事件.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 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县,区 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相关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同时制定工程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管理 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机制,并定期对农牧区及寺庙,乡镇,集中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指导农牧区及寺庙地表水和浅层地表水的进行消毒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牧区中小学校校内二次供水的饮水安全,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住建、林业。审计。物价.电力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后管理体制,第五条,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 成立运行管理单位.明确管护责任和责任人、建立管护制度 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第六条、农牧区及寺庙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依法明晰产权.规范管理,有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较大规模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乡镇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建立专业供水机构来进行管理.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以政府投资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工投劳为辅修建的村,居委会 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由农牧民用水户协会或村组成立的民间组织来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受益群众投工投劳为辅农牧户修建的户用手压水井.水池、窖。等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农牧户,受益农牧户自行管护、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资产 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牧区及寺庙供水工程按工程规模、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不同投资类型确定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由城镇扩网解决农牧区饮水安全的工程.工程建成验收后,移交城镇自来水公司按照原有工程管理体制来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规模以上的农牧区及寺庙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 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县级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或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取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来负责管理、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区农牧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跨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水利服务管理单位来负责管理。国家和社会共同投资建成的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工程 可组建股份公司来负责管理,社会投资建成的农牧区饮水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家庭手压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家庭自主管护,第八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由工程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由农牧区用水户管理协会或民间合作组织来负责管护 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纳入村规民约,第三章,水源 水质管理 第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卫生,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牧区及寺庙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防止水源遭受污染。一.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潜水井,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河流,山溪取水点和水库 水塘取水水源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和沿岸50米的防护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设有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防护范围内.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矿业废水,禁止有产生污染的任何活动。在以上保护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 放饲养畜禽,洗涤、旅游.厕所。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进行堆放垃圾 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1.汛前对取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2 汛后对取水河床式曲水建筑物的自流引水管道.渠,应定期进行清淤冲洗 倒虹吸运行时应防止漏气 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3.气候寒冷的市,在冰冻期间地表水取水口和供水台应有防冻措施,保证冬季供水正常.二,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深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布情况规划.单井保护半径应不小于井的影响半径 且不小于HJ,T338规定的限制,1.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放饲养场和垃圾处理场,禁止使用工矿废水,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或垃圾,粪便或铺设污水管.渠 道、不得从事农牧业活动或漫流到水源井内、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时,应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有发现违规行为 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采取处理措施、三,林业部门负责发动和组织对水源涵养森林的种植和保护、防止乱砍滥伐和森林火灾、四,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牧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饮水水质卫生达标、五,合理配置农牧区供水水源,按照先生活 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需求。涉及跨乡镇区域或跨行政区域取用水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有关各方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的供水水源分配方案,第十条,各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会等组织、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建立农牧区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组.户。供水工程应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卫计委,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农牧区及寺庙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验制度,县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部门负责本县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检测,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 2013。的相关要求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复测,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任务较重的县。以县为单位成立农牧区供水工程跟踪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技术维修服务队、并向供水区域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护,保养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赋予其履行农牧区供水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农牧区饮水安全提供最直接,最便利的公共服务、培育和发展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农牧户以民主方式组建的用水户协会。实行鼓励措施 第十三条,日供水500吨以上的供水工程 供水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管理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可兼管农牧区小型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 村民委员会 农牧民用水户协会也应加强对所负责农牧区饮水工程的管护、确保农牧区饮水水质安全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宣传、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以及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等知识。第十五条,供水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牧区居民生活用水.应对农牧区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在不能确保村民生活用水前提下,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村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农牧民用水户协会应建立收支明细账.并按时公示到专栏,第十六条,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或用水户协会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或用水户协会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第十七条、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规模化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变化记录 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 做到真实完整.专人管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应实行用水限量定时供水管护制度。第十八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机井,泵站,运行管理应符合机井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规范机电井设备的安全操作等规章制度 落实措施。定期检查维护 机电设备应定期保养。暂时停用或备用的水井.需每隔1个月内进行一次维护性抽水。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第十九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截潜流。蓄水池.沉砂池,水泵房等工程应设立明显的防护标志。划定区域进行保护,蓄水池和沉砂池应结合当地地形地貌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清淤1次。同时.每年需不定期对附属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第二十条 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防护标志,管线中的进,排,气阀等开关处每月应至少巡检1次、在供水主管线、水池等配水管网上。用户不得私自开口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应根据供水规模 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护队伍.负责本村.组 蓄水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工作,寒冬季节用水户应对供水台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供水管理单位应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责任机制、整合资源 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第二十二条、农牧区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农牧区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 负责恢复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遭受农牧区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牧区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 负责对农牧区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他有关部门应按预案要求负责落实.第二十三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 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一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 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同时,应及时上报,二 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 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三.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可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可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第六章 供水与水价核定 第二十四条,农牧区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为主 进行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核定应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工程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时、应进行价格听证,由农牧民自己管理的供水工程。其水价可通过用水户民主协商确定,确定水价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农牧区供水水价构成,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工程大小维修改造费,四,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五、经确定的合理利润,第二十六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市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可执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运行管理单位要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第二十七条。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用水户内的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受益户承担.第七章、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补助基金 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县城.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牧区扩网供水的 应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残障人员家庭、五保.农牧区低保,特困等户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实行优惠或免收水费,并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运行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级政府部门视情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卫生部门开展农牧区供水水质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内。对农牧区供水经营单位需要委托检测的.受委托单位应给予优惠,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一条 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纳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农牧区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其情节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一 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二.擅自停水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单位依据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第三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及时制止 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公安部门应予介入。依法调查处理,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山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