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市。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 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交通.水务、文物。环保 房管 农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市 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阎良,临潼,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 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第十一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 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三条 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不低于35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二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三 医院 疗养院不低于35 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四,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25,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 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专款用于绿地补建。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 同时设计 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项目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 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山体.水系 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 游园。街头绿地 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新建管线。新种树木 应当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 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鼓励大型公共建筑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垂直绿化 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二十二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管理、一 使用市.区 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铁路 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六、其它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 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第二十六条。已建成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已建成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改变规划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阎良、临潼.长安区 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 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退还并恢复绿化原状。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占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并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地补偿金。第三十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 分别由城市管理。铁路 交通部门及时组织修剪.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对树木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五,擅自拆除绿篱 花坛或者铲除草坪。六,污染 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 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 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建设工程无法保留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树木无移植价值的 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新城。碑林 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 在阎良。临潼、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 一次一处移植或者砍伐30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由市,阎良区 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道路 公园绿地的树木30株以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经批准移植的树木 应当公布移植地点,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 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补栽.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第三十五条.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绿化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城市绿化植物的检疫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市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服务指导,知识普及.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五。对违反绿化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七、征收的各种费用标准.依据,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 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占用 期满后仍占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补交绿地补偿金 并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罚款,二 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 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三,擅自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移植树木价格3倍的罚款。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 并处以砍伐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地段土地基准地价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市绿化设计 施工和监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取土、焚烧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 擅自设置广告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拒绝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本条例所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圃地,本条例所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本条例所称附属绿地 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工业 仓储、公共设施,道路等用地中的绿地。本条例所称其他绿地 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区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 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