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 107-2008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 第五章 建筑标准
- 第六章 主要用房要求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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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 107-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前 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 刘钟明 宗玲 谢双保 于德志 刘魁 吴翔天 杨旭